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42号)《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和《哈尔滨工业大学名称和商标使用管理办法》(哈工大国资〔2020〕63号)等文件精神,哈尔滨工业大学开展清理违法、违规使用学校校名、商标等专项工作。经我校相关部门认真核查,现声明如下。
一、“哈工大”既是我校简称,又是我校受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
二、哈尔滨沿海创意科技港发展有限公司与我校不存在法律上的关联。
三、我校从未授权哈尔滨沿海创意科技港发展有限公司在任何项目中使用“哈工大”字样。该公司在未经我校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哈工大沿海创意科技港及物联网研发中心”项目的申报中使用“哈工大”字样的行为,已构成对我校校名的违法使用。
四、我校已正式要求哈尔滨沿海创意科技港发展有限公司立刻变更“哈工大沿海创意科技港及物联网技术研发中心”的项目名称,并严禁该公司再次使用包含“哈工大”“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大”等任何与哈尔滨工业大学相关字样用于任何形式的宣传或使用。
五、我校将保留依法追究哈尔滨沿海创意科技港发展有限公司责任的权利,请广大公众和有关单位在与哈尔滨沿海创意科技港发展有限公司开展合作时,注意做好风险防控,谨慎合作,以免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失。
特此声明。
哈尔滨工业大学
2024年4月2日